姑娘带1000万的陪嫁,婆婆一分钱彩礼不出........律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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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照新结婚时代》


说个小M的盆友红红的故事吧 。

红红是个货真价实的白富美 , 在美国研究生毕业回来 , 就去我们一个合作的***那里去上班了 , 刚毕业的小姑娘也拿不了多钱 , 一个月7000 , 然后 , 干了不到一年 , 红红辞职回家了 。

我还以为她是回家找工作 , 后来才知道 , 这个姐妹是回家去她爹的公司里当董事了 。

最近 , 红红碰到了个有点麻烦的事情 , 她打算和她男票结婚了 , 然后在去见男票爸妈的时候 , 出了点问题 。

男孩子和红红是大学同学 , 男孩子真的不错 , 人也好 , 学上的也好 , 工作也好 , 两个人感情很好 。

男孩子家里农村的 , 有个姐姐、有个妹妹 , 还有个强势的妈 , 和一个不吭声的爸 。

当红红第一次去男孩子家 , 吃饭的时候男孩子的妈妈就表示自己的儿子特别优秀 , 所以他们不会出彩礼 , 但是红红要带嫁妆;

他们家出首付 , 红红家出装修和车 , 但是红红要一起还房贷 。

然后 , 红红心里就…….

最后结果是男孩子比较有主见 , 说结婚不要彩礼也不要嫁妆 , 先不买车 , 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 , 两个人拿现金去交首付 。

对于这样的情况 , 红红的爸爸妈妈其实是不太愿意的 , 但是拗不过女儿喜欢 , 也就没办法了 。

但是 , 他们在红红婚前给她准备了丰厚的嫁妆, 他们以红红的名义购买了价值2 000 万元的新房一套、价值100 万元的保时捷汽车一辆, 还准备了1 000 万元的现金和价值几十万元的项链、戒指 。

但是 , 红红的爸妈还是觉得女儿的嫁妆还缺点什么 。

特别是觉得红红未来的婆婆可能不太好相处 , 于是 , 红红的爸妈把1 000 万元现金用人寿保险和大额年金保险的形式给女儿, 因为现金是婚前财产, 很容易在婚后被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旦离婚, 将会被分割 。

但是即使是这样 , 红红的爸妈也有焦虑:

红红的爸妈担心, 保险是有收益的, 该收益会不会成为红红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如果红红的婚姻出现了不幸, 收益在离婚时会不会被女婿分走?


为此 , 他们咨询了律师 , 我觉得建议可以供大家参考下:

律师的建议


判定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当然得看看《婚姻法》的规定 。

从《婚姻法》来看,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是基于财产是否由双方共同付出时间和精力来确定的 。 但保险金收益, 并不以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为前提, 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基于人身关系而获得 。 (重点 , 仔细看)

2016 年年底之前,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存在争议的 。

2016 年11 月30 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 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使上述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确 。

  1.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或健康原因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 或者作为受益人而获得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 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而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 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根据《会议纪要》, 我们先不需要考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何设计夫妻一方获得生存保险金 。

各大保险公司都有的年金保险产品、年金保险的收益, 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或健康原因,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 也就是意外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的保险金, 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大额保险金, 也就是身故保险金, 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另外, 《会议纪要》还明确如下几点:

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费, 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 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 保单的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投保人继续投保, 则应当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


不过, 这项规定实际上是设置了条件的, 换句话说, 其他情形的保单如何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并没有明确规定, 比如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费, 但夫妻分别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还有更复杂的, 夫妻一方婚前投保, 保费已缴, 而部分保费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等 。 这些未明确的情形,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赖于法官的智慧及其对于法理的运用 。

那么, 这个案例中的红红爸妈该怎样保护女儿离婚时的财产呢?

首先, 红红的爸妈可以给红红买年金保险, 每年缴保费300 万元, 分三年缴清, 投保人为红红的爸爸, 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为女儿, 死亡受益人为红红的爸爸 。

如果将来女儿生了孩子, 再将死亡受益人变更为她的孩子 。 另外, 红红的爸爸可以再给女儿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和终身寿险, 每年支付保费3 万左右, 一共缴费20 年 。

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人为红红的爸爸,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爸爸, 终身寿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红红的爸爸, 保险受益人是红红 。

这样安排的好处是:

第一, 给红红买年金保险之后, 红红每年能领取少则10 多万元, 多则30 多万元的年金 。 红红的基本生活费应该没有问题, 且女儿活多久可以领多久, 这样一来, 伴随一生的现金流, 可以保证红红一生衣食无忧 。

第二, 有些爸爸妈妈如果把大额现金一次给女儿, 会担心女儿挥霍, 而红红爸爸通过保险的安排, 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 因为红红的爸爸自己是投保人, 保险的掌控权归红红的爸爸所有, 红红只是每年领取年金, 完全可以防止1 000 万元的本金被挥霍 。

第三, 根据《会议纪要》, 虽然年金保险的收益, 在红红与女婿的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由于保险的实际掌控权归投保人红红的爸爸所有, 离婚时保险本身是不可能被分割的, 离婚后依然可以守护女儿一生的幸福 。

第四, 如果红红不幸被诊断出重大疾病, 红红的爸爸给女儿安排的重大疾病保险项下的赔付, 和女婿完全没有关系, 因为这是具有人身性质的, 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女儿在看病方面也有了重要保障 。

这笔保费又是由红红的爸爸支付, 并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投保人是红红的爸爸, 并非女儿与女婿一方, 如果女儿的婚姻不幸出了问题, 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 保单的现金价值部分不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而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

第五, 如果红红的爸爸因意外或疾病身亡, 女儿作为受益人而获得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身故保险金, 为女儿的个人财产, 也与女婿无关 。

当时看完那个律师给的建议 , 我第一次觉得钱多也挺麻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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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 著